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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4 10:32:45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科字〔2023〕153号

 

各市科技局,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省科技厅制定了《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探索具有山东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体系,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以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培育及人才引育等功能。具有公益性,能够承担公共研发服务功能。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成20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全省新型研发机构总量达到1000家,其中省级备案500家,形成覆盖各市、涵盖主要产业链、多级分布、多元主导的新型研发机构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教育链深度融合,整体水平处于全国前列。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300名(个),集聚科研人员20000名,在重点领域取得一批重大突破性科研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

(三)建设路径

围绕国家战略和全省科技创新重大任务,统筹规划布局,强化产业匹配,突出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支持存量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细分领域,创新体制机制,提高研发转化水平提升一批;吸引省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团队、世界500强企业和大型央企设立一批;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领军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协同共建一批;面向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引导社会力量创办一批;鼓励产业链头部企业牵头组建一批。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坚持市场导向,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在举办方投入的基础上,吸引企业、金融与社会资本、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同投入;通过基金、社会捐赠、技术入股、成果交易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承接科研项目等扩大收入来源。

(二)引育高层次人才团队。通过以才引才、项目平台引才等多样化引进;根据不同的研发任务灵活引进;注重人才交流合作,与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共同开展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交流,引进海外高端人才;鼓励与一流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建立高水平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研团队。

(三)承担重大科研攻关任务。强化公共研发平台属性,建立与省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对接机制,面向新型研发机构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项目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加强技术集成应用,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四)打造协同联动创新模式。突出要素整合能力和有组织的科研,以产业创新需求为导向,集聚优质创新资源,强化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协同攻关。探索相近领域新型研发机构组建科创联盟,推动多部门、多单位、全链条协同创新,打造优势互补的创新联合体。

(五)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充分发挥山东科技大市场交易、山东好成果发布、“鲁科融”路演等活动的作用,引导科技服务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畅通研发、中试、转化渠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探索产业链联合转化机制,推动源头创新到新技术、新产品、新商品的快速转化。

(六)发挥资源开放共享作用。建立开放共享机制,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仪器设备、实验平台、中试孵化基地等面向产业开放。推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中试装备等科技资源与新型研发机构共享共用。探索人才智力、科技成果共育共用机制。

三、机构类型

(一)事业单位法人类新型研发机构是经科技部门论证,在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机构,在注重经济效益产出的同时,应突出公益性,提供相应的科研公共产品和服务。按照建设方案或共建协议,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和管理办法。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法人组织,主要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开展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让与扩散等业务,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等,出资方不可分红。

(三)企业法人类新型研发机构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组织,以公共研发服务为主,突出面向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企业培育等研发、转移转化和服务。产品销售收入一般不高于总收入的40%。

四、体制机制

(一)实行新型管理体制。新型研发机构应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规范管理运行。建立科技咨询机制,对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等开展咨询。

(二)建立灵活运行机制。探索建立自主决策、市场运营、用人灵活的新机制。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多要素深度融合的创新模式,自主确定研发选题,灵活组织研发团队。可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

(三)实行市场化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人员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管理,按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允许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间接经费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纳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四)建立科学的项目产生机制。发挥咨询委员会作用,聚焦解决重大技术背后的科学问题、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探索符合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特点的“揭榜制”“赛马制”等新型项目组织方式。突出项目的产业认定和市场检验,确保项目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产业带动性。

(五)创新财政经费管理方式。对省财政给予稳定支持的,在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基础上,可自主决定科研经费包干、内部薪酬激励等措施,项目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指导,开展“符合科研规律、突出结果导向”的绩效评价,将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对使用省财政资金的重大项目须经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党的领导。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推行党建业务联动机制,结合创新任务、业务特点,发挥党组织在科技创新、重大决策、管理运行中的领导作用,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五、各级职责

省科技厅履行综合协调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制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备案认定、绩效评价、动态管理等工作,对各市管理服务工作综合评价,对评价结果予以通报。

设区市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是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监督服务等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举办单位是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具体指导或牵头建设单位,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负责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设立、撤销、绩效监督等工作,为新型研发机构持续发展提供充足保障。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协同推进。省直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制定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加强省市联动,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战略协作和联合攻关,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科学绩效评价。建立分类绩效评价体系,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对承担政府重大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任务考核机制和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中长期综合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将绩效结果作为机构存续、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诚信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监督制度。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坚决予以退出,由科技部门记入科研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规定视情追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获利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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